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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休完产假后(还在哺乳期),领导给调了一个工作岗位,但这个岗位要分两个时间段上班,其中有一时间段需要上到晚上十点左右,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哺乳期妇女不能安排夜班,所以我想请教律师,关于这个夜班的问题,有没有具体的时间界定,我能否拒绝领导的安排?

其他 2011-01-30 10: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您好: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此,您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以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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