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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买房时女方给男方7万元,房产证写两人名字,房子全额。男方给女方4.88万,其中女方花了两万购买相关金银首饰。现两人未结婚,女方要求归还全部7万元买房钱,男方出两万买回金银首饰,剩余2.88万只愿意退还1万元,剩余1.88万作为各类损失费。男方不同意只愿承担8000元左右所谓的各类损失。现如果打官司,对于男方是否可以要回之前的彩礼,或者少负担一部分。

离婚 2016-12-05 0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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