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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与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签了劳务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晚下班后回家感到头晕,二天送县医院抢救,但由于脑梗死抢救无效于2016年元月4日,也就是发病四天后死亡,公司应补偿吗

其他 2016-02-16 17:1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职工非因工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 您好,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不赔偿。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 您好,公司没有责任
  • 你好!申请死亡鉴定
  • 你好!属于非工伤,无工亡赔偿。但可获得丧葬费。
  • 你好,可以要求补偿,但不能要求工伤赔偿的。
  • 不能认定为工伤,没有赔偿责任。
  • 你好, 非因公死亡,有丧葬费、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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