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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1月1日签了一份劳动派遣合同,合同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当时签时是和07年一样的旧版本),合同我已签名但公司一直没给我,在2008年8月公司让我们再签一份劳动派遣合同日期改为合同期限2001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这份是新版本),现在已拿到这份合同,当时重签时我提出疑问时公司说那份部分条款要改,之前那份无效.我想问一下这两份合同哪份有效?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 2009-01-10 1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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