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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4年在饭店吃饭,无故遭人辱骂,后双方争吵,我同事过来打对方,结果被人一拳打翻在地,头撞在石头上流血昏迷,我拿手机进行拍照取证并报警,凶手打电话说对方说打架了赶紧过来,也就是在我拍照的时候凶手叫来的两人从我身后在我毫无防范情况下对我进行殴打,后来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在被打的没有办法情况下拿起了菜刀,只是想吓跑他们,可他二人没跑没躲,过来一起抢菜刀,并对我进行再次殴打,在抢夺菜刀时候至二人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为轻伤一级和二级,我当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十天后被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经过双方协商由于医药费数额太多,我的能力承担不起,未能协商成功,直至现在我接到法院起诉书,起诉书上写以寻滋罪的第一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起诉我到法院,我拿到起诉书觉得不符合事实真相,证人,证词有误,请问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6-02-19 18: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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