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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上午十点十分,我骑电动车有北向南行驶,途至新原公路口处,与一电动三轮车相遇,并行行驶,途中电动三轮车稍靠前一些,大约就不到一米的距离。我靠右行驶,电动三轮车在路中间行驶。行至新乡县看守所丁字路口时,电动三轮车在没有打转向灯、无手势,也没有减速,甚至连回头看一眼都没有的情况下,向西转弯。我立即刹车并喊了一声,并向西躲避。我本来已经在靠西走,在躲避的过程中被挤下了人行道,而电动三轮车同时向东打方向躲避,导致右腿骨折。躲避过程中我们双方车辆没有发生碰撞。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上说现场灭失,无法认定。在此次事件中,我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承担多少?对方所要求的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我是否应该承担? 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学生,上学是已经欠下很多债,家境十分困难,是否可以请求法律援助,该如何来做?都有哪些程序?

其他 2009-01-03 1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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