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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1996年在县城边上(现在已经不是边上,周围全部是宅基地居民楼)建了一栋房子,房产证,土地证齐全。现在我房屋的所在1996年田地主人,经常过来闹事要钱,说当时收钱收少了,大门口空地是他的,说当时钱没给清(实际已给清,这20年来对方从来沒有说欠钱的话)等等。他全家十几口人出动,又骂又破坏大门口土地,因我在外打工,我老母亲一人在家,势单力孤,只能报警,警察来后,找来当地生产队长自行调解。现调解如下:让我老母亲糊里糊涂地在一张欠对方四万青苗费的欠条上签了名,两个月之内要还清,欠条上证明人生产队长也签了字。我想问怎么维权,这张欠条有法律效应吗?望详细回复一下,不胜感激!

征地补偿 2016-02-19 10:4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宅基地使用权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是不能买卖的,协议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
    【追问】谢谢!意思是说欠条有效吗?我母亲户口在所在集体,二十年前的宅基地还存在青苗费一说法吗?
    【回答】你好,如果能证明签订协议非你母亲本人意愿的,可申请协议无效。
    【追问】谢谢,肯定不是我母亲本人意愿,只因她一人在家,在对方全家十几口人的连唬带吓,再加上生产队长怂恿下才签的。如何证明非本人意愿呢?
    【回答】你好,你得举证,找证人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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