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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1月18日在施工过程中右脚脚背临脚趾边第四只趾骨撞断,当日入住高县中医院,2月6日出院,伤残十级,矫正脚趾的钢片没有取出,一人护理。医疗费由公司垫付,请问其余公司应该还赔偿多少?

其他 2016-02-22 10:2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我们有专业从事工伤事故的理赔团队,建议你来电或当面咨询,更利于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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