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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协议人:胡,男,1982年04月27日生,现住湖北通城**村十组。协议人:吴**,女,1986年10月10日生,现住湖北通城**村十组。协议人双方于2013年1月28日在通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胡朝阳,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胡雄强与吴玲艳自愿离婚。二、儿子由男方抚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在每个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岁之后费用重新协商。三、房产为男方婚前所有,归男方所有。四、因结婚和生育所产生的债务由男方偿还。五、女方所有存款归女方所有。六、女方有权探视儿子,但不得带离监护人家过夜,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协商,并且告知什么时间送回监护人家。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协议人:胡*强协议人:吴**2016年2月10日(我是吴**的弟弟吴*海:姐姐太傻也不懂法律,背着家人就把婚离了。2天后我二伯去(她)胡*强家做客才知道。现在我们希望为吴**争取些她自己的利益:为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或者要男方胡*强赔偿一定的金额。)胡*强曾有动手打过我姐吴**。

调解 2016-02-21 1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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