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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2010年离婚,前夫2015年12月份死亡。2016年2月,前夫的一个朋友拿着前夫2009年1万元的欠条,要求该女还钱,并请律师打官司。朋友说前夫每月还200元利息。该女不知这笔借款及用途。请问该不该还钱?

离婚 2016-02-25 14: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前夫在09年借款,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非该女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否则该笔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共同清偿。
  •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证明上述解释中的两种例外情形,你丈夫对外债务就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你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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