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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5日,西盘梁汾介路口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中1人被多次碾压后死亡,肇事车辆逃逸,死者是家中经济支柱,其家中贫困,妻子无工作,女儿刚高中,有2个老人需要赡养,家属悲痛万分,侦破工作至今毫无进展。 想请问律师的是,如果案件无法侦破,依据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于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履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付职责。……逃逸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当地保险公司据此立案,并在赔款项下预付应付款项。” 可否申请当地律师出具律师函给当地保险公司,请求先行垫付事故赔偿,具体程序如何?当事人应如何操作,能够先行垫付的具体事项包括那些?可否申请法律援助?

其他 2009-02-26 1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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