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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男方在女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借款,并且没有用于家用,这笔借款女方有义务偿还吗、法律有规定吗

民事法律 2016-02-27 22: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 夫或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 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情形下,属于夫或 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 务; (2)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一般有义务,除非有确实的的证据证明是男方的个人之债。
  •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证明上述解释中的两种例外情形,你丈夫对外债务就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你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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