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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两套住房,夫妻各一套住房、妻子的那一套是我岳母单位的,岳父岳母跟我们一起吃住,妻子的兄弟姐妹就叫我们买,老的跟到我们吃住直到老的百年过世,所以当时就是我们交钱的,而当时单位的房子必须办单位人的房产证,收据下面交款人是我妻子,上面写的是我岳母名字。房产证就办成了岳母的名字了,怕以后发生怕纠纷,最后去转成了我妻子的名字了,办房产证当时为了节约费用,少缴房产税是以赠与的方式办的!现在我与妻子感情不合,我要提出离婚,妻子要我一个什么人什么都没有带着孩子出去才能离婚,妻子理由是:是我提出来的,两套房子及财产归她。请问贵所的律师,我能不能要回我自己的住房!

离婚 2011-02-09 0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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