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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6万。月息2分,欠款日期2013年4月28日,凌河法院在2014年10月5日下判决书,被告提出上诉。中法在2014年12月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请问律师;利息从2013年4月28日期计算到凌法判决日还是中法的判决日期?也就是说;2013年4月28日----2014你10月5日。还是2013年4月28日----2014年12月2日,谢谢解答

其他 2016-03-30 08: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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