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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男方父亲88年修。男方无偿分一间居住至今。95年结婚。97年办了房产证,98年被岳父拿去信用社抵押担保贷款3万元。2002年协议离婚:1、女儿归父抚养,女方适当支付生活费、书学费。2、共同房产一间和空地一间作价4万元,各分一半,房产归女方,空地归男方,女方补偿男方1万元。并且注明因此房产证被岳父贷款3万元,房产证现不能过户,此房已属女方所有。3、共同债务各自承担一半。协议内容至今没有履行,岳父贷款至今没还,房产证至今也没有过户,男方一直在此房居住生活至今,并再婚生子。现在修电站要移民和安置,女方回来以离婚协议要房产补偿和移民安置,当地移民办就把户主更改为女方。“理由是男方没有房产就没有移民资格。男女方只是经济纠纷,自己通过法律解决或协商经济补偿,也不能以离婚分户”。问律师:1、我们的离婚协议有效吗?2、男方真的没有移民身份吗?3、移民办以离婚协议认定房产归属合法吗?

离婚 2011-02-09 09: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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