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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召集甲、乙共三人为帮朋友将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小时,在看管期间三人伙同他人一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将被害人砍伤后被害人双手抱头时,甲发现被害人手戴金戒指,便以威胁口吻强行将戒指撸下来,乙见被害人兜里有钱夹,便将钱夹内的一千余元钱强行抢走,甲、乙二人劫取钱物时丙在场目睹。事后甲将戒指交给丙,丙明知是抢劫所得予以销赃,并将赃款独自挥霍。

刑事辩护 2009-01-05 1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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