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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0年10月14日进入北京一家单位上班,2011年2月8日突然开除了我,并且给我结了1月1日到2月2日的工资。为了拿到这工资,我不情愿签了什么进店规定和赔偿协议,并且还要求我自己写下辞职书。我进这家单位的时候,没有签任何类似合同之类的协议,我唯一做到了就是当天结这工资时我用手机录了音,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1-02-10 20: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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