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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60万,后来甲按资金比例出资加入原公司,公司股份分配如下,甲35%,乙30%,丙35%。甲说他也承担了债务,所以60万里有35%,也就是21万是他的。做为原公司的股东乙和丙,觉得不合理,请问有什么办法避免甲这样的要求吗?甲的要求合理吗?

合伙企业 2011-02-11 0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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