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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8年进入公司的,与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是集团下的一个分公司。3月1日集团以合同中的“调任条款”为由(条款内容:因甲方本身及所属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在本《劳动合同》中所列明的薪酬与福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应甲方的要求,在适当的情况下,乙方本《劳动合同》的雇主将可能变更为甲方及所属集团公司认为合适的集团内的其它公司,届时乙方在甲方的服务年限将被累计计算。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乙方将按甲方要求就上述安排与新的雇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协商没得到我同意的情况下,将我调到六百多公里外外省的一个分公司工作,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可以拒绝调动吗?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龄补偿,然后结束合同?

其他 2016-03-02 14: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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