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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张有效期2006年6月-2008年6月的信用卡,信用卡到期后,在不存在任何欠费的情况下,就停止了使用。后发卡行又为我邮寄了一张新卡(卡号一致,有效期2008年6月-2010年6月),但我并未收到,也就没有激活。在最近的征信记录中,我发现该行以我2009年6月—2010年6月未满消费额为由向我收取80元/年的年费,并因逾期形成呆账,还因为这个原因,我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我向该行客服咨询,得到的答案是:他们收取的是帐户的年费,信用卡只是载体!我不知该行的做法既解释是否合法,特向您咨询,谢谢。

银行 2011-02-11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银行是可以收取信用卡的年费的 你这前后两张卡属于一个号 新卡属于延续原来的旧卡号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可以主张您逾期缴纳的年费的 不过您怎么证明您没有收到银行寄来的新卡?如果您能够证明您没有收到新卡 银行在邮寄方面有过失 那么银行就不应该这么做 银行对您的不良征信记录有责任消除
  •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 你现在可以将年费交清后,将账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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