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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2014曾经与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艺术品投资公司。他占百分之30的股权,但是工商局注册和股权协议书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我曾经签署过一份授权书给我父亲,让他代替我行使股东权利(我人常年在外地)。去年我父亲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我也配合到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已经变更完毕)。在作为股东期间,我父亲和我几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但是因为财务监管的需要,我父亲曾经在几张报销单据上签过字,也偶尔去公司查看(大概一月一次)。我父亲当时在公司的职位是副总经理,在公司人事部有过备案,但几乎并未行使职权,在股权转让后已经离职。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但后来我父亲总共投资了将近三百万,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从未进行分红,反而一直在往里面投钱。后来就将股权以合适的价格转让给了其他人。现在公司还欠我父亲30万元,新股东也并未把股权转让金全部付给我们。但是我认为这家艺术品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并且有资金链随时断裂的可能。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定性为非法集资,我或者我父亲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谢谢各位大状解答!

刑事辩护 2016-03-04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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