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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有间铺面租给对方,租期三年(即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租金十六万,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付七万,第二次付租期为2016年2月20日至16年2月30日付清五万元,合同注明对方没按期付租金,有权收回铺面,那一方违约要补对方双倍租金,但对方中途变约,说是合同上面所注明第二次付租期16年2月只有29日没有30号,不履行合同,要开到首付七万元的时间到就不开,我不同意,请问这样上法庭,我有没道理?去年订合同也没想到今年2月没有30号,按对方首付七万元算可以继续开到七月份,我说最多给他再开两个月,不知这样我有没道理?

离婚 2016-03-07 19: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从你表述的意思看,应该含有三层意思: 第一,对方没有于合同约定付第二期租金,你根据约定是否可以收回铺面和要求对方双倍租金。 对方没有按照约定给付第二期租金,你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铺面,但是应该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同时你要返回尚未发生的部分租金。 双倍租金作为违约金(是指第二期还是全部)约定明显过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然你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请求赔偿损失,一般是重新寻找租户必要合理的租金损失和费用。 第二,原合同2月30日的约定是否有影响。 这个有错误,但是根据一般理解,要么就是20-29或20至3-1。 第三、对方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处理。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你可依第一条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提前收回铺面。 双方协商不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需要进一步了解合同和订约的双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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