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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办公司,夫为具体执行者,妻有正式工作,后夫聘请一电话员已婚女,公司当时只一部电话,所有业务均掌握在电话员之手,妻不知,业务均有妻介绍。后夫妻电话员接入离婚。当时夫与电话员成立另外一间公司,口头有协议夫不再利用任何妻的商业关系,原公司还有夫经营。妻信其不疑,数年后发现夫与电话员的公司没有任何业务,早就关闭,前夫所有业务均是利用妻的商业关系取得。妻能否提出诉讼,电话员诈骗刑事?索赔前夫侵权?

刑事辩护 2011-02-14 06: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这并非说可以无限期延长,法律对此规定了一个上限,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权利人还没提起诉讼,则该权利不受法院保护了。 同时,商业秘密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赔偿的要求或同意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看似很严重问题 估计根本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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