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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13年进入公司工作将近3年,期间签订两次合同【第一次1年,第二次2年合同在今年4月初到期】。公司近期已发现续签征询意向表本人已同意续签,但是公司现在又说由于公司运营调整不再和本人续签第三次合同,请问这情况公司属不属于违反劳动法?【我请教别人,别人告诉我只要没有劳动法第39,41条项情况下,公司必须要和你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如果公司不续签可以按1年2个月的方式赔偿】还想问下公司不和本人续签的情况下,是否必须要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口头通知是否无效?】否则可以向公司索要1个月的代通金。我在劳动法上不是特别清楚,所以在这里向各位律师求教,在此先谢谢各位帮我解惑!

其他 2020-02-19 03:5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这情况公司不属于违反劳动法;公司不和本人续签的情况下,不必须要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口头通知有效,不通知也不违法;没有代通知金,公司只需要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交社保。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找一下单位有无下列情况,依此为由就没事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第十七条解释相同。第(二)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在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 公司应该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的话,应该自合同期满后支付双倍工资。单位如果合同期满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该按工作年限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 不违法劳动法;公司有权不予续签,但,需按照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没代通知金;口头通知有法律效力。
  • 合同到期公司有权不续签,给工龄补偿后结束,没有两倍,一倍,不需要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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