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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迁入现在住的村子,迁回后没有耕地,当时有一块A弃耕的荒田(该田A一直没有登记造册),我见没人耕种就自己将荒田开垦使用,期间A也没有说这田是他的不允许耕种,我也一直交任务直到免税,到2005年左右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将该田登记造册,领到了证书,2010年下半年得知这块田将被征收后A就找上门说这块田一轮时是他家的,要求平分补偿款,我就不同意,找到村支书,支书说就按一人一半进行处理,请问这样公平吗?敬请列出相关法律条款和出自哪部法?

征地补偿 2011-02-14 1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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