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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在2010年8月14日凌晨,三门峡陕县某工业区发生抢劫案件,案犯一共六人,其中一人在逃,抢劫电缆线经估价局估价价值一万七千零八十元,经过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属于团伙作案不分主犯从犯,赃款已全部退还,判决每人服刑十年,其中一人因有自首证明和一个立功表现,判处三年零三个月。请问:再有一个立功表现就不用服刑了吗?

刑事辩护 2011-02-14 1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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