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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份我打算买一套97平方的商品房,那时由于经济原因没有按对方的要求交够3万元的定金,只交了1万元的定金,对方也收了并在发票上载明是定金。对方要求我在年后3月份(即2010年3月)交够剩下的2万块定金,我也答应了。但是到了3月份的时候,由于经济上的原因我也没有交够,对方也没有崔交,后来我凑够首付两成的钱之后,想不到国家政策变了,说了超过90平方的要交三成,但是我已经没有钱交了。后来我打电话给售楼老板,他说他可以按两成首付帮我搞定,但是我不敢跟他交易,一直就这样拖着。直到2010年10月份他们售楼部正式通知要交首付,我也没有交按两成首付的交,尽管他们说可以帮我搞定,不必按三成交,后来我就干脆叫他们如果有人要我那套房的话就帮我卖掉,那个售楼部小姐也答应了,并交待我们最好我去找人要那套房,我们也答应了。一直到2011年2月份的时候,我们找到人说是按照我们原来约定的价格转让给那个人的时候,售楼部的人却说,我们定的那套房已经卖掉,就算不卖掉也不会按原来的那个价格卖给我们了,之前他们一直没有告诉我们不可以按原来的价格卖给我们或者转让给别人。这是不是房产公司违约?可要求退回一万元定金吗?

其他 2019-03-29 22:3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法规: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消费者有权改变主意,有权要求退还所谓的定金,但目前很多房地产发展商手持他们和消费者签订的认购书逼消费者就范,事实上这种认购书大多是不平等条约。  关于购房定金,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此规定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订立认购协议后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的购房定金都是不退的。因为商品房合同条款不是由开发商单方说了算,必须经购房者同意,就是说购房者也有权利提条件,交易的双方是对等的。既然是因为双方的原因不能达成一致,实质上就是开发商的条件购房者不答应,而购房者的条件开发商也不答应,所以既不能归责于购房者一方,也不能归责于开发商一方,自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了。  所以,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并不是购房者单方面的责任,房地产公司也有责任,购房者并未违约。对此,法律人士提醒购房者注意: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而如果是因为对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以上内容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当然,这里要提醒大家,千万注意收集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曾有去签约的行为的证据,因为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 没有按照合同交付定金引起纠纷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是立即就能生效的,因为合同生效时间是以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间为准的,而在这期间就很容易出现纠纷。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就算买方不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够强制执行,并且买方可以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 买了房产后,出现违约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房屋买卖协议签定后一方违约如何处理?最佳答案
    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可以请求支付双倍定金。
  • 定金合同在定金交付时生效,房产公司已经接受了你的一万元定金,就视为你们双方对定金金额约定变更了。房产公司接受了定金,那如果拒绝履行合同,应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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