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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女方现多方寻找小孩子,无着落,上男方询问,除了吵架,也无果。经了解,女方生育时是在乡卫生院,无生育证明,小孩子又是非婚生育。目前大一点的小孩子由男方抚养,小一点的小孩子杳无消息。女方向当地妇联咨询过,妇联称女方当时的行为是犯罪(是否是遗弃罪?),如今小孩子不知消息,就算到公安局报案也不会受理。 请问:女方如何找回小孩?是否可以到公安局立案调查?女方是否要以追回大一点小孩子的监护权? 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

离婚 2011-02-18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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