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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进入贵州*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分厂工作至今,在此期间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而我却在2011年1月4日在工作中将右小腿砸骨折,用工单位只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切没有对我的工资和护理费进行补偿。用工单位却以我不是正式职工未与他们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我们苦苦追问一直未得结果,12年来我在单位任劳任怨,辛辛苦苦为检修分厂献出了我的汗与血却得到了一个让人心寒的结局。想请问律师以我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应对我进行赔偿?我又应走怎样的法律途径更快更好的解决我的困难?谢谢请尽快回音。

其他 2011-10-07 2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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