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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在2014年有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定为称职。现在领导说:按规定受党内严重警告,年度考核应该定为不称职,所以要纠错,要将我的考核结果改为不称职。请问: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我个人理解:1受处分已经一年多了,按党章规定受严重警告处分满一年后,各种权利应该不受影响,恢复正常了,现在再来将我由称职改为不称职,好比被判刑的人已经刑满释放的情况下,无缘无故的又要被拉回去加上几年刑期。2即使当年的决定错了,应该纠错。可是公安局纠正错案,纠的不应该是办案的人吗?作为被处理的人,我应该承担纠错的后果吗?请您释疑,谢谢!

行政管理 2016-03-21 0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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