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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药业(湖南)出产 X糖浆,申请专利在先, 乙药业(湖北)申报 X合剂的注册。 两者的剂型以及配置方法都不相同 药监局药品评审中心关于“某合剂”药品注册相关事宜的函 乙医药: 你公司申报的“X合剂”在注册过程中,收到来函反映你公司申报的该品种涉及相关专利问题(专利持有人:甲药业)。 疑点: 1、call甲公司,该公司称从未提出过异议。 2、call药监局药品评审中心,它称这是根据药监局提供的名单而发的函,要求再联系药监局,中药注册司的电话联系不上。 3、因而异议人、异议问题 这些切入点都是不得而知的 请问:1、若寻求法院来解决,哪里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有哪些事宜需要准备? 3、 整个流程您认为的关键点在哪?

诉讼 2009-01-08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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