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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们夫妻是在结婚前购的房子。当时购房时由一方出资百分之六十,另一方出资百分之四十。结果办理房产证时只办理了出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方,现在想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但需要注明份额。这种该怎样办理呢?再问一下,如果我们去办个该房产的出资及份额占有公证,是否在不变或增加房产证名字时也具有法律效益呢?

离婚 2016-03-23 1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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