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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幼儿园与临聘炊事员2015年签订了用工合同,期限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该炊事员年龄55岁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不能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幼儿园觉得续签合同,若在用工期间发生工伤,则幼儿园无力承受大额的医疗等赔偿金,所以于2016年停止续签合同。该炊事员从2010年至2015年一直在该幼儿园当炊事员,期间有时签合同,有时没有签合同,有时一年签一次,有时一学期签一次。因幼儿园经费紧张,之前的合同中有明确说明不承担该炊事员的养老、医疗等保险。现,该炊事员要求幼儿园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用工每满1年就补偿一个月工资,累计6个月工资,标准为合同终止前的月平均工资;其次,要求幼儿园按照农村居民每年最高养老保险1500元给予补偿6年养老保险。想咨询,该炊事员的要求是否合法合规?幼儿园该如何做?

其他 2016-03-24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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