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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贵州人现在在北京分公司工作,公司总部在福建,公司交社保只能交到福建,这样对我基本没用,公司说可以不交,把社保钱加到工资里,这样可以吗

其他 2019-05-27 11:10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 。建议咨询社保部门。。。。。。
  • 公司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的
  • 建议咨询社保部门
  • 你好,不可以的。
  • 最好交社保。。
  •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入职之后就需要为员工缴纳,所以是先由单位支付,之后在工资中扣除个人缴纳部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要交,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并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最好交纳社保,避免以后影响您的退休。
  • 您好,社保是法律强制缴纳的,具体请咨询社保部门。
  • 你好,咨询社保部门。
  • 你好,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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