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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张*说参加工程招标,让本人汇30万元到招标单位,并出具欠条,内容为:借到本人30万元,7天内归还。本人所汇30万元到招标单位后(附言为:“招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将本人汇款30万元,分别开具收款收据给另外的参加招标的三个自然人。三人中,有1人中标,保证金转为质保金,招标单位各退其他2人10万元,计20万元。现工程已结束,本人的30万元,无人归还,请问本人是否可以起诉招标单位,要求退还本人所汇的招标保证金,谢谢!

其他 2019-11-19 10:3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招标单位与你无任何法律关系,你无权起诉招标单位;张*向你借款,并出具欠条,你找张*要求偿还。
  •   招标单位毫无理由不退投标保证金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如果开标后,投标人未中标的,应该及时退还招标保证金,如果不退还的,构成违约,可以向法院起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招标单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件,它是招标单位就招标的核心技术部分、投标对象的最佳状况以及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自己要求的文件。它比“招标章程”具体,比“招标技术要求”原则,比“招标须知”的范围更窄。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这四项文件的分工和区别。
  • 起诉,要求归还
  • 起诉,要求归还,招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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