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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初老公在不回家打人吵闹情况下离了,离婚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并承担一切费用,男女各自债务财产各自负责!当时也同时在离婚处签了附加协议一份,内容有:1.女方随时可改孩子随女姓男方配合,不配合可付女方5万,2.男方需每天接送孩子至孩子18岁,3。男方婚前贷的房子用债抵还给女方。。。我的状况:为了男方离婚并带有一儿子再嫁给男方的,男方之前未婚,再婚后我们生了一女儿,我的问题:1,女儿协议我了,法律支持给我吗?男方最近后悔又要女儿,2.法律上支持我找男方要女儿的抚养费吗?3.离婚时男方一再强调他不是因为别的女人离的,说离了希望将来再婚,我当真了,以为他是想揣揣气,现在事实他是有女人。。。男方现状:没房子,有少量欠债,但每年可挣8万,我有房子,有存款,有自己的店铺,但是出于为孩子将来考虑,我的最主要问题是:我能让男方出抚养费和一半教育费吗?丛问年人利益角度看,法律支持吗?我就想知道这啊谢谢回答

离婚 2011-02-22 10: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协议只有合法才是有效的。 1、孩子改名必须要父母双方都同意才能去申请,而且不是申请了就能批准的。 因此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2、具有限制人身性质的是无效的 3、可以。 你抚养女儿就他就应该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中是包括教育费的。 当然你们可以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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