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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现在离职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我们的出勤天数,按照月大27天,月小26天计算,但是根据我国法律是按照21.75天计算,像我这样的情况能否要求公司计算我超出法律规定天数以外的工资补偿。2.在公司上班3年,但未进行年休,3年共计15天,能否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3.合同到期我不愿意签订。但是公司愿意签订,最后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接触劳动合同,这样我能否要求公司进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但是公司合同到期也没有提前发书面或者口头通知我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表达继续维持原合同条款和提高待遇继续续签合同。而且根据公司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放,但是公司其他员工都已经发放,而我一个人的工资被扣留但现在。

其他 2016-03-29 1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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