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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1日,我驾驶公司借用的其他公司的车辆公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负全责,伤者被送往救治,医疗费伤者自付。后伤要求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我方认为偏高,调解不成,其中历经交警扣车,伤者向法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将肇事车辆扣押,法院出具裁定书。本案,申请人将我一人作为被申请人是否合适?肇事车辆非我公司所有,法院是否可以同意将肇事车做为保全对象进行财产保全?我们是否应当就此像法院提起复议?法院要我方缴纳9万元现金担保才能解除保全提车是否不合理,对方诉求最多才1.5万。我放提出将我公司一辆价值8万元的中华轿车作为财产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提车,被法官拒绝是否合理?该案应如何处理呢?请速回复

其他 2011-02-25 1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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