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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买的房子,买房的规划房前是花园,所以买了一层,但后来开发商改变了规划,在我们房前该二层楼,经过交涉对方同意在原有的房价上让步,于2007年以优惠的方式结算房款,目前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可2016年该房产公司换了领导,要求按原房价补足房款。请问:公司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其他 2016-04-07 2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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