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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4日早上九点四十分左右,在207国道信宜六运路段,一台严重超速的三吉小车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麾托车,事故造在麾托车上两人当场死亡。试问小车的责任有多大,开麾托车的人责任有多大。事后,小车车主说要赔偿开麾托车的人五万,搭乘麾托车的人二十多万。试问这样的赔偿合理吗?这样的事故该如何赔偿呢?

刑事辩护 2011-02-24 2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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