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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89年跟本村承包山头种荔枝,当时签订合同2005年到期,合同注明到期村里以每米树冠15元的价钱给我补偿。在2005年合同到期后时任村长以村里财政困难没有处理这件事,我多次追问也被推托。到现在村长已换两届了,现任村长要处理这件事,说要按原来合同以每米15元的价钱给我补偿。我提出合同已经过期10多年了,不能按当时合同补偿,应该按现在征收村民荔枝每米120元的价钱给我补偿。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合法吗?另外,原来合同已过期,村里没跟我签新合同,我的合法权益怎样得到保障?

其他 2016-04-07 2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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