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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市綦江区**天然气用户。**天然气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抄的表,用气起度:1769,用气止度:1816,实用气量:47,单价:1.76元,费用82.72元,违约金:14.89元,交费时间:2O16年4月8日。我是购买的二手房,故与天然气公司没有合同签约,叫天然气公司拿出合同来看也不拿。我说一次先预付给天然气公司几百元,天然气公司也不愿拘收,我本人认为天然气公司属有意行为恶收公民(不经常在家的一部分公民)的所为违约金。请问怎么办?

征地补偿 2016-04-08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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