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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时候我用配偶的名字注册了一个公司,有几个和我比较好的客户很支持我,就和我自己的公司开始做业务,这期间因为资金短缺我这几笔业务用原公司账户过了一下,相当于原公司给我垫款了,利润我自己的公司留了一部分,给原来公司也留了一部分,直到12月份我离职。1月份的时候原来公司老板发现客户不和他做了就调查了一下,包括看到我原先的一些聊天记录,要求我写一份书面的经过和把离职之前的钱退还,金额大概10万。我想请问,我这样是否是职务侵犯?我退还钱之后原公司坚持的话我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么?我写的书面经过一旦打官司是否会成为重要的证据?除了职务侵犯我还可能触犯到其他的法律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3-05-26 05: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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