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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4月至2014年6月供职于某单位,但直至2008年12月31日单位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6月,上级领导口头宣布我单位解散,而且无补偿方案。解散前12个月,我每月拿到手的工资都在3000元以上。2014年10月,我在海淀提起劳动仲裁,按每月2500元,要求2005年至2014年的补偿款、2014年1-6月的工资、2014年7-12月的生活费。据仲裁的咨询人员说,应在60日内结案,并且可以要求单位出具花名册和工资表。2014年12月,我问仲裁员,他说单位没答复,既不说同意也不说不同意。2015年1月,我再问仲裁员,他说单位的意思是从签合同后补偿。此时早已过了结案期限,我感觉我若不同意,单位可能会拖下去。我想在春节前拿到补偿款,于是我“被自愿”地2015年2月12日签了和解协议。2009年至2014年6月的补偿款、2014年1-6月的工资、2014年7-12月的生活费共34000元(其中补偿款和工资按每月2500元,生活费每月略多于1000元),并被要求“再无争议”、“不得起诉”。我想问:1.这份协议是否减轻了单位的责任、限制了我的权利、加重了我的义务?2.“不得起诉”的要求是否违法?而且这个要求恰恰说明这份协议是单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我,非我自愿。3.我还有可能要回2005年至2008年的补偿款吗(关于证据,从2007年以后由银行代发工资,有对账单;至于2005年和2006年,我想向法庭申请,要求单位出具花名册或工资表)?

征地补偿 2016-04-13 15: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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