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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以前在一家日本企业当出纳,后来日本企业关门了,他们的主办会计去了市里的开发区当会计,在新单位挪用公款几百万炒股事发。为了宽大,会计说以前公司有小金库分了钱(销售的产品利润一部分留存在小金库)公司总计4个人,都拘留审问。我同事总计拿到5万多元(2年多来分每个月领的)。 公安局说是利用职务非法侵占,可能要按照4个人总计金额20多万来定罪,可是我同事只拿了5万多,我觉得举个例子,公司有员工一万人,每人侵占了一千元,是不是每个人都要按照一千万来定刑? 现在检察院还没有提起公诉,下周要尽快想办法去把这5万多先交到公安局。 问题一:没有对国家地方造成损失,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还出侵占款项,按照独自侵占5万多没有构成数额巨大,也不是一次性恶意侵占,也没有原告受害企业存在了,认罪态度良好。作为公诉案件,检察院是否可以免以起诉? 问题二:侵占金额是否要按照总金额来计算? 问题三:如果被起诉会判多久? 谢谢各位大律师!

金融 2009-01-12 1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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