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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XX公司乙方:王某2013年1月15日乙方应聘为甲方保洁员,任职于XX商场,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注:此合同仅为一份并由甲方保管,乙方包括其他员工均没有)合同上写明乙方做一休一制,月薪2020元,工作12小时,上下班均用指纹打卡兼笔记本签名方式,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打入员工银行卡。直至2016年4月10日,由于商场倒闭,甲方遣散所有员工。在此3年多期间,实际情况如下:之后2年多未签劳动合同,乙方工作时间为全日无休制,每天工作均超13小时,月薪4040元,甲方未为乙方缴纳任何社保等保险。如今若乙方要求甲方做出相应补偿,应该怎么做?理论上乙方可以得到多少补偿款?怎么算的?另乙方只有当时签到用的本子作为证据(签到本上也有时间记录)鉴于以上情况请律师给出建议,谢谢!!

其他 2016-04-12 10: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的案件存在以下可以主张事项:1、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应注意时效一年。2、加班事实有证据证明的话,可以主张加班费。3、经济补偿金,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你工作三年多,可以主张三个半月的工资。3、社保,公积金,劳动仲裁不处理,只能向相关部门投诉解决。
  • 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 聘请律师
  • 未签劳动合同的话,是要双倍工资的,但双倍工资的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你还可以拿到4040元乘于12月的,没交社保公积金要补缴的。
    【追问】谢谢!还有个疑问,每天上班多出的小时不另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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