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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到无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就申请了劳动仲裁,提交证据2份是用人单位与我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了,但是仲裁下来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以我还是在职员工未办理好最后的离职手续为由。因为我很珍惜这份工作,看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没有办理最后的离职手续。现在需要怎样才能推翻依据不足的说法?谢谢解答!

仲裁 2009-01-11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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