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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是交通警察,06年因工伤致头部和眼睛受伤(被认定工伤并被民政厅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发伤残人民警察证)并留有后遗症被精神病院诊断为脑震荡后終合症即抑郁症,为止头疼后来他吸毒了,去年他在朋友办公室被缉毒警察临检并被拘留,后来单位又对他做出双开的决定。请问律师是否有相关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事辩护 2016-04-12 1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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