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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房东共同协商于2008年11月16日签订了一份门面租凭合同!内容如下: 甲方:房东 乙方:本人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愿将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门面(注:此门面现是一块空地。长8米,宽为2.3米,面积约为:18.4米!)租给乙方经营,具体条款如下: 1、现有门面未成,由甲方建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经营的种类,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必须履行甲方与新天地的合同第三条款执行! 3、甲方租给乙方租金每月捌佰元整,自2008年11月16号起到2010年11月15日,暂定两年。如乙方继续经营新天地租金涨幅,乙方承担多少。 4、付款方式,乙方按季度向甲方缴纳租金贰仟四佰元整。 (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1.此合同双方签字是否生效? 2.此合同如签字生效,房子半个月时间足够建成,但现在房东拖迟交房时间,影响延误十二月份的生意,造成我的损失,我是否可以起诉?或索赔? 3.因合同没有注明,那我该如索赔?索赔的项目和内容有哪些??我该搜集的资料和证据?

其他 2009-01-12 0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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