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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购买房产,并且一方独立还银行贷款,另一方没有付首付和承担还贷,这样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其他 2018-07-20 16:4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看登记情况等等,还贷款项来源。
  • 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 您好。房子名字是写谁的?
  • 属于个人财产
  • 一、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则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二、按照您说的这种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可以说明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是夫妻两个人的,男方的那部分可以视为女方父母对男方的无偿赠与。三、这种情况,如果离婚,按照产权登记的内容,男方是有权分得一半的产权的。四、不过,在我国,赠与是可以撤销的,女方的父母有权撤销赠与。可以与男方协商撤销赠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撤销赠与。
  •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 (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
  • 婚后还贷部分对半,首付归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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